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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沂市企業家協會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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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條 臨沂市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臨沂市企業家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英文名稱為Linyi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縮寫為LYE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國家、省、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的有關精神和要求,走社會化、市場化發展道路,以為企業家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家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 職責。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臨沂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市政府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監督機構負責人為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臨沂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

        (二) 根據授權,代表企業家參加由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臨沂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臨沂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

        (三)反映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我市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我市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引導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有關本會會員、企業家的專題調研工作,發布相關報告和評價信息。

        (六)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企業信譽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

        (七)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有關企業團體和企業開展與國外、境外有關組織及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健全組織體系,推動會員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不斷提高本會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更好的為企業家服務。

        (十)接受山東省企業家協會的指導,完成交辦的各項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自愿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臨沂市內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

        (五)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六)個人會員的要求為: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在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在臨沂市內注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現任領導;

        3、非團體會員的企業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在本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信息、研究成果、調研報告、數據統計及其他資料;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及以上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全的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評比達標表彰事項;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公約;

        (十二)制定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召開換屆大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名單應提交登記管理機關以本會或本會籌委會名義在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負責人候選人名單作為本會換屆大會報批的書面材料內容之一,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將換屆大會報批的書面材料,于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和提名的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由本會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或者由提議的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成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提倡差額選舉,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并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成票通過;

        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成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成票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成票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單數,原則上為會員的1/3。

        第二十五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如果是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一并調整。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或者辭去理事,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常務理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最高不超過原理事、常務理事總數的1/5;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處分;

        (十)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決定換屆選舉事項和涉及人事安排、財物管理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選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產生,原則上不超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須有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者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    名9名,秘書長1名。

        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會長、副會長須為我市知名企業家,在行業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須具備相應的從業經驗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及能力,熟悉行業協會運營情況,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會員簽字授權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四)其他應有會長審議的事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選聘各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經本會會長同意后,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經會長同意后,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經會長同意后,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研究本會發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

        (三)、研究涉及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四)、研究本會系統和行業協會之間相互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
        (六)、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四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時,由會長委托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向全體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機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3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者申請變更登記,并向全體會員通報、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機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立專家委員會、營商環境監督委員會、健康專家委員會三個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融資擔保服務部、技術創新部、培訓咨詢部、宣傳推廣部、法律維權部等辦事機構。

        各專家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范,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受委托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薪酬、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等,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長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 12 8 日本會第七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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